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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麻辣烫”商标引纠纷,加盟门店请注意

更新于2025-09-17

麻辣烫是起源于川渝地区的传统特色小吃,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。不管走到哪里,都能在大街小巷看见麻辣烫的身影,可以说是国民度很高的一款美食。伴随着麻辣烫的受欢迎,随之而来的是加盟热潮,加盟可以“大树底下好乘凉”直接取得配方一举数得,因此加盟门店在全国遍地开花。

但是,小冰在这里温馨提醒,加盟门店一定要明确自身权益,否则很容易造成侵权。今天,小冰要介绍的便是一起关于麻辣烫商标侵权的案例。

陈女士来自安徽芜湖,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经营 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店,经过多年打拼,靠着实力和口碑创出来的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在芜湖具有较好声誉。2009年、2016年分别被评为“芜湖十大名小吃”和“安徽特色小吃名店”称号。为保护品牌声誉,陈女士于201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得第7948307号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图文商标。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。

但是,2016年陈女士却发现芜湖市鸠江区一家名叫 “大个子麻辣烫”的店铺,店铺名称和自己的商标极其近似,同时这家店以“大个子麻辣烫”名称在美团网上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。陈女士认为这家麻辣烫店未经其许可,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,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,影响到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在消费者中的口碑。

戏剧性的是,陈女士眼中侵权的门店是自己的加盟门店。陈女士和加盟门店店主尹先生在2010年9月签订《加盟协议书》,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作为店面招牌,并支付了1.6万元加盟费。

加盟门店使用总店商标怎么会成为侵权吗?等小冰给大家一一讲解其中的原由。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,对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。

主要以下二点:第一,被告麻辣烫店基于与原告签订的一份加盟协议,据此认为凭借该份协议有权使用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注册商标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规定,对商标专用权的使用,需要经过与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。而双方并未签许可合同,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,使用与原告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注册商标相近的“大个子麻辣烫”字样作为招牌和在美团网线上销售麻辣烫,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。第二,即使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合法有效,加盟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被告使用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的招牌,不是“大个子麻辣烫”招牌。被告有明显蹭名嫌疑。

综上所述,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,被告尹先生已经对陈女士的“红旗大个子麻辣烫”商标侵权。

此案正在审理之中,结果尚未可知。不过此案给了我们一些提醒,签约加盟的时候,不能盲目签约,一定要明确自身权益。其次,加盟成功一定要按加盟条款执行,这样才能保障自身不侵权、不犯法。

【小冰温馨提示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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